危害物質分類與圖示
一、第一類爆炸物
爆炸物依其爆炸危險性,分為六個組,其中以1.1組危險性最高,依序降低爆炸危險性。各組所代表意義及其圖示如下:
二、第二類氣體
分為2.1組易燃氣體,2.2組非易燃非毒性氣體,主要危害為窒息性或氧化性,2.3毒性氣體。
三、第三類易燃液體
液體隨著溫度增加,其蒸氣壓增加,當蒸氣與空氣混合達燃燒下限時,遇火燃燒,惟一閃即滅,稱為閃火點。液體之開杯閃火點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下者稱為易燃液體。
四、第四類易燃固體、自燃物質、禁水性物質
五、第五類氧化性物質、有機過氧化物
六、第六類毒性物質
列入毒性物質為以下任何一種情形:
1.吞食LP50:固體200mg/kg以下,液體500mg/kg以下
2.皮膚接觸LD50為1000mg/kg以下
3.吸入粉塵或霧滴LC50在10mg/l以下
4.吸入蒸氣LC50為5000ppm以下
七、第七類放射性物質
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0KBg/kg(0.002mCI/g)者,其標示圖式及分類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有關法令辦理。
八、第八類腐蝕性物質
這些物質接觸會灼傷皮膚與其他組織,會侵蝕物品。
九、第九類其他危險物
第一類至第八類的危害性無法涵蓋所具有危險特性的物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