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害物質分類與圖示

 

一、第一類爆炸物
 
 爆炸物依其爆炸危險性,分為六個組,其中以1.1組危險性最高,依序降低爆炸危險性。各組所代表意義及其圖示如下:


 

二、第二類氣體
   分為2.1組易燃氣體,2.2組非易燃非毒性氣體,主要危害為窒息性或氧化性,2.3毒性氣體。

 

三、第三類易燃液體
  液體隨著溫度增加,其蒸氣壓增加,當蒸氣與空氣混合達燃燒下限時,遇火燃燒,惟一閃即滅,稱為閃火點。液體之開杯閃火點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下者稱為易燃液體。


四、第四類易燃固體、自燃物質、禁水性物質

 

五、第五類氧化性物質、有機過氧化物

 

六、第六類毒性物質
  列入毒性物質為以下任何一種情形:
  1.吞食LP50:固體200mg/kg以下,液體500mg/kg以下
  2.皮膚接觸LD501000mg/kg以下
  3.吸入粉塵或霧滴LC5010mg/l以下
  4.吸入蒸氣LC505000ppm以下

 

七、第七類放射性物質
  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0KBg/kg(0.002mCI/g)者,其標示圖式及分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有關法令辦理。

  

八、第八類腐蝕性物質
  這些物質接觸會灼傷皮膚與其他組織,會侵蝕物品。

 

九、第九類其他危險物
  第一類至第八類的危害性無法涵蓋所具有危險特性的物質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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